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致使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职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职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职员等特种作业职员,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