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别开设置,并维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地址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需要。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合等应当符合卫生指标。施工单位不能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用需要。施工现场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子应当具备商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手段。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手段,预防或者降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害处和污染。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打造消防安全责任规范,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拟定用火、用电、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职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饰,并书面告知危险职位的操作流程和违章操作的害处。
业职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作业职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对手段后撤离危险地区。第三十三条作业职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规范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