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录像厅失火事故
[案情]
某市一录像放映厅在开始营业前,公安消防机构对其防火设施、条件进行检查并通过。开始营业后不久,该录像厅负责人为了扩大营业面积,擅自对录像厅进行了改建,改建过程中将原有些紧急出口封闭。同时,因为该录像厅常常违法播放一些黄片,为了掩人耳目,在播放时常常从外面把门锁上。对该录像厅的行为,曾有群众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但公安消防机构末予足够看重,没准时对其进行检查。某天晚上,40多名观众正在厅里看录像,忽然失火,因为门被反锁,又没紧急出口,致使40多名观众全部丧生火海,并致使附近一家服饰店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问题」依据上述事故案例案情,剖析回答以下问题
1.依据《安全生产法》剖析这起事故的责任人?
2.依据《消防法》剖析这起事故的责任人?
3.剖析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
案例参考答案
1.这是一块公安消防机构不对已经获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导致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安全生产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发现其不再拥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这就是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只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情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察,严把“入口关”,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还需要准时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可以一批了事。
2.《消防法》第24条也规定,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期监督检查。本案中,录像厅在开始营业前曾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可以说,此时其是拥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但此后,录像厅擅自改建,封闭紧急防火出口,并常常反锁大门,事实上已经不再拥有安全生产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多次接到群众的有关举报,因此,对该录像厅的状况应当是知道的,但却没引起足够的看重,没对该录像厅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准时的检查,并撤销其消防安全的批准。
3.虽然事故的直接缘由是录像厅负责人的行为导致的,但公安消防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对这起特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法律责任,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