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旅游城市为了进步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海鲜大酒店。该项目甲方海鲜大酒店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l998年十月l0日正式签字。
海鲜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98年11月十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2000年5月1日。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工程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公司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汪装饰工程达到三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推行“装饰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需要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2000年3月1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策略后达成共识。海鲜大酒店于2000年3月l0日剪彩开始营业。
但因工程款问题乙方与甲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之间的争议如下:
2002年8月1日,原告(乙方)诉称:被告(甲方)于2000年3月1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到今天已达二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对应对工程总价款l600万人民币,只给付l400万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结清拖欠的200万元工程款及拖期的利息。
在2002年十月十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水平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水平不合格。因此,日本装饰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同,共支付20万USD,折合人民币166万元。此项成本应由原告承担。另有其他水平问题,导致客房、机房设施、设施损失计人民币34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l400万元。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求我方高抬贵手,为此我方代表就签字了。除此之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USD(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日本立成装饰工程企业的成本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同,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法提出结算需要,长达两年多。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工程水平问题的需要。
[问题]
1.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水平不合格时,业主应使用什么正当措旌和程序?
3.装饰合同中的索赔是不是对主体承包商具备约束力?如何才能具备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水平问题。直至乙方于2002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甲方在答辩状中提出水平问题。对此,应否依法保护?